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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管理 - 标准化管理STANDARDIZATION

标准化管理 建设动态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编辑:  更新于:2015年1月6日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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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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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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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当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及时复审,并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三章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第十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办理备案。一般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企业产品标准还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当发现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申报备案的企业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后,应及时向受理备案部门报告复审结果。修订的企业产品标准,重新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材料有:备案申报文、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等。

具体备案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七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出厂和销售。

推荐性标准,企业一经采用,应严格执行;企业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也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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